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1日,福州警方接到一宗关于某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举报后,前往现场调查。经查,被告人江某某于2012—2016年期间,利用其姐夫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手段,利用发奖金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财物达4000多万元。
二、辩护意见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聘请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不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适格;
第二、被告人并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财产;
第三、无证据证明涉案财产的性质;
第四、证据真实性存在疑问,审理过程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了部分证据导致定案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要求,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案件结果
被告人江某犯职务侵占罪不成立,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人江某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