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芳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兄弟间继承权纠纷案,经律师和法院介入 最终调解结案
来源:周兴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8
浏览量:589

调解协议

甲方:郑某某,男,汉族,**5*年8月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新城东路*8幢502室 ,身份证号码:*50427**5*080260**。

乙方:郑某定,男,汉族,**5*年4月*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巷*5号 ,身份证号码:*50*04**5*04*00058。

丙方:郑某,男,汉族,**54年**月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巷*5号 ,身份证号码:*50*04**54**020**5,电话:**60595*299。

甲乙丙三方因父亲郑**与母亲许**于生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单位承租了坐落于福州市******5号的一套公租房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在自愿、平等、公平原则下,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三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乙两方均放弃对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齐安路****小区2**单元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由丙方郑某一人继承。

第二条 丙方放弃567202.67元人民币的货币补偿款的继承权,此笔补偿款由甲乙两方均等继承,即甲方郑某某继承28*60*.*4元人民币, 乙方郑某定继承28*60*.*4元人民币。

第三条 因甲乙丙三方曾于20***225日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即南二环的住房一套及70000元人民币的货币补偿由丙方郑某继承; 货币补偿款**2820.*0人民币由乙方郑某定继承;货币补偿款292*00元人民币由甲方郑某某继承。上述解决方案三方亦遵守,但丙方应当补偿乙方郑某定的差价款人民币292*8.76,丙方亦应当补偿甲方郑某某差价款人民币8698.67元人民币。

第四条 因甲乙均念及兄弟之情,考虑到丙方暂时无房屋居住,故对产权调换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齐安路*号…………小区2207单元房屋放弃继承权,同时甲乙仍然同意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第五条 本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之情形。

第六条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并在丙方将差价款全额支付给甲方和乙方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调解协议,认定: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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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兴芳
  • 执业律所: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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