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左右经自由恋爱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同居后,于2001年6月29日育有一女取名陈**,非婚生女陈**户口挂靠于户主陈*名下(关系为非亲属)。
2006年前后,原被告曾按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仪式,随后原告出国谋生,双方聚少离多,未培养成牢固的感情,故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原告为了孩子抚养权及户口问题,找到本律师事务所。
二、代理意见:
原被告双方在未真正充分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感情基础欠佳。孩子出生后,原告又出国谋生。回国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各异、志趣不同,在随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缺乏必要的共同语言,感情无法交流与沟通,故双方不再保持同居关系。
尽管非婚生女陈**与原告一起生活的时间不长,但原告与孩子一直有感情交流与沟通,母女关系甚好。因此,原告欲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被告亦口头答应。
三、案件结果:
经本律师介入协调和福清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