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芳律师亲办案例
某某祝涉嫌寻衅滋事罪,在逮捕前予以释放
来源:周兴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5
浏览量:780




某某祝涉嫌寻衅滋事罪,在逮捕前予以释放

案  由:寻衅滋事罪一案

犯罪嫌疑人:某某祝

辩护人:周兴芳律师

单  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申请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闽名律刑辩字2018第(115)号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某某祝之哥某某庆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祝的辩护人。我接手本案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某某祝,查阅了相关法律依据和有关判例,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的规定,现就申请犯罪嫌疑人某某祝取保候审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某某祝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在本案中,嫌疑人某某祝符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条件,又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他采取取保候审,完全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没有逮捕的必要。

二、嫌疑人某某祝没有犯罪前科,在本案发生前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4条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嫌疑人某某祝在本案发生前没有犯罪前科,甚至连违法记录也没有,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本案发生时全然不知到某某农庄的目的是什么,也没有实施相关行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三、嫌疑人某某祝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某某祝是否具有犯罪事实,目前尚无定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据嫌疑人某某祝供述,其在公司做保安,2018年4月的一天,某某祝在单位的群里看到一个通知,要求所有保安第二天到**,具体去做什么,群里并未通知。第二天早上8时许,三部车十几个人(包括某某祝在内的六名保安在同一部车)到某某,当载着某某祝在内的六名保安的这部车到达**农庄门口时,被农庄的保安拦住(后来得知其他两部车的人进去农庄了)。包括某某祝在内的六名保安只能把车停在农庄外的操场,一直等到下午3、4点,才从群里得知农庄酒店的门被人用铁链锁了,到5时许,公司在群里通知说让大家回去可以下班了。

从以上供述可知,嫌疑人某某祝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至于其到了某某农庄门口一趟,也不能说明其参与寻衅滋事,故嫌疑人某某祝是否有犯罪事实,确实难以下定论。

四、如果嫌疑人某某祝有犯罪事实,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采取取保候审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据嫌疑人某某祝供述,其本人作为公司的保安,服从公司的安排,才与其他5名保安一起到某某农庄的。故,嫌疑人某某祝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嫌疑人某某祝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又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整个案件的过程,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请求贵单位给予嫌疑人某某祝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敬请贵单位予以斟酌采纳。


案件处理结果:

2018611某某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之规定,决定对某某祝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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