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芳律师亲办案例
一宗历时两年的继承权纠纷案,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归上诉人某某国一人所有。
来源:周兴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6
浏览量:436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某某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讼争房实质上是上诉人花了绝大部分购房款(120286.36元人民币)后以其父亲陈某某的名义所购买的公房,因为无论在签订拆迁协议还是取得房产证时,陈某某已经死亡,无民事主体资格。一小部分即原房屋补偿、补助费8572.4元人民币才属于陈某某与许某某的遗产。

第二、在本案中,尽管讼争房屋登记在上诉人父亲陈某某名下,但是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了讼争房屋绝大部分份额系上诉人某某国购买的(原审法院对这部分事实亦给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法院确认上诉人某某国系讼争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补偿被上诉人适当的归并款)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第三、被上诉人陈长某既不是实际的承租户,也已经享受过政府公房的优惠政策。根据《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和《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陈长某对原租赁房屋补偿、补助费8572.4元人民币无权进行分割。

第四、被上诉人李某某一没有户口本来证明与许某某的关系,二没有派出所的证明来说明与许某某的关系,三没有亲子鉴定书来证明与许某某的关系,且上诉人代理人在一审时就对其提供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表示异议并不予质证,故李某某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综上,讼争房屋绝大部分系上诉人及其家人出资购买的公房,一小部分即原租赁房屋补偿、补助费8572.4元人民币才属于陈某某与许某某的遗产,被上诉人是否有权对该部分遗产进行分割均有待查证。

在本案中,上诉人夫妻年事已高,孩子又收入微薄至今尚未成婚,整个家庭极其贫困还要赡养父母,一家人辛辛苦苦、省吃俭用积攒了点钱才购买了这套房子,期望有个安身立命之所,无奈却只能以其父亲陈某某的名义才能享受公房的优惠政策。在当今这个现实的世界,心灵越来越粗疏,感情越来越淡漠,物欲却越来越强烈,被上诉人仅因为上诉人想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的愿望,不仅不给予配合,还要与上诉人全家争夺其唯一一套赖以安身立命的住房。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被上诉人处于上诉人某某国一家的处境,不知会作何感想,会作何打算?

今天,上诉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信法律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更相信最终法律会给予上诉人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

案件审判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某某民初某某号民事判决;

二、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某某号某某二期(某某尚书院)某座某单元房产由上诉人某某国继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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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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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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