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芳律师亲办案例
郑某某犯盗窃案,一审判决生效若干日后即予以释放
来源:周兴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5
浏览量:367


辩护词

闽名律刑辩字2017第(144)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郑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我们接手本案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的有关资料,以及参与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对于郑某某 在案件中的案件事实、从轻和减轻情节以及悔罪态度等方面提供如下辩护意见:

一、事实部分: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敬请法庭注意以下事实

(一)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属于从犯的事实

第一、从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来看,提出犯意者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为从犯。纵观各项证据材料,共犯谭某某、“小红”提议,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窜至仓山区盖山镇进行盗窃。故,提出犯意的是谭某某 和“小红”。

第二、从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来看到,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为从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 没有犯罪前科,在本案前也没有实施盗窃的经验,因此郑某某 不可能策划、指挥犯罪活动,他只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因而系从犯。

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作用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作用较大、承担着重要任务且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作用通常较小,承担着次要任务。从盗窃的行为来看,犯罪嫌疑人郑某某 都没有直接实施盗窃,而只是望风。这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 在共同盗窃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承担的是次要任务,因而系从犯。

第四、从对赃物的处理来看,赃物和赃款都由主犯来分配。犯罪嫌疑人郑某某 不知道赃款多少,也不是由他主持分配,且实际没有得到赃款。根据郑某某 的口供,问:“谭某某 及‘小红’将偷来的电瓶卖给何人,在哪里卖的?”答:“这个我就不清楚了,他们也没有告诉我。”又问:“那卖电瓶所得的赃款你们是怎么分的?”答:“他们每次都会分给我将近1000元现金,他们分了多少我不知道,我也没有问他们。”又问:“你所得的赃款有多少,现在何处?”答:“从4月10号至今,我共分得赃款约10000元人民币,我将这些钱以及我的手机放在仁山村11号我和谭某某 的住处内,但是我今天带着民警去找的时候已经都找不到了,应该是被谭某某 拿走了。”

(二)被告人郑某某 及其家属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被告人郑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甚至连一般的违法记录也没有,系初犯、偶犯

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可以证明被告人郑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无犯罪前科。

(四)被告人郑某某 能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根据郑某某的多次口供和刚才的庭审,被告人郑某某 确实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的情节。

二、适用法律和量刑部分:

一)被告人郑某某 属于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10规定:(1)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共犯,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确1030%

(二)被告人主动认罪,且当庭也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15的规定,对于当庭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据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退赃和缴纳罚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161)的规定,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建议对郑某某 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四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郑某某 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予以考虑适用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的当事人郑某某 原本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是因为一时的冲动及对法律的无知而酿成大错。鉴于被告人郑某某 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同时,也为了挽救一个迷途知返的公民,真正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真正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敬请法庭对其从轻和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判决结果:

2017年9月24日,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缴纳的退赔款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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