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芳律师亲办案例
文某某走私毒品203克,减至有期徒刑两年。
来源:周兴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1
浏览量:435

案  由:走私毒品罪一案

被  告:文某某

辩护人:周兴芳律师

单  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辩护词

闽名律刑辩字2016第(150)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文某某之父文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文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文某某的辩护人。我们接手本案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的有关资料,以及参与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对于文某某在案件中的案件事实、从轻情节以及悔罪态度等方面提供如下辩护意见:

一、事实部分: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敬请法庭注意以下事实

(一)被告人文某某属于从犯的事实是清楚的

第一、从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来看,提出犯意者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为从犯。我们从文某某的口供(第一1询问第2页)看,问:“你将事情经过讲一下?”答:“今年八月份,在交友网站上找一个澳大利亚的福清人……他通过QQ告诉我要我去买几个新的电话号码,并把电话号码告诉他,还要我做几个假身份证,他还告诉我一个电话号码 ,要我联系这个号码去拿东西,然后寄给他……”结合后来文某某和余某某的几次口供,显然,提出犯意者为那位澳大利亚的福清人,而被告人文某某系随声附和者,系从犯。

第二、从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来看到,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为从犯。在本案中,被告人文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在本案前也没有实施走私毒品的经验,因此文某某也不可能策划、指挥犯罪活动,他只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因而系从犯。

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作用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作用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作用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根据相关证据显示,从购买毒品、制作假身份证、邮寄毒品等行为都没有实际经验,都是那位澳大利亚的福清人指挥和传授的。

第四、从对赃物的处理来看,根据赵林建的口供,问:详细交代一下收购情况?答:第一次四月底的一天下午,赵某抱了一台黑色联想IBM……当场收购了这部笔记本电话;第二次,五月分中旬的一天晚上,赵某打电话说有一部电脑灰色联想G450……说好过几天再把钱给他;第三次,又过了几天,也是五月份的一天下午,赵某又抱了一台黑色华硕U5F笔记本电脑,过两天把钱给他;第四次,赵某打电话说有一部电话,付给他4500元。从以上可知,对赃物的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基本上是没有参与的,甚至有几次也没有分到赃款。

不管是从犯罪活动的地位、参加犯罪的程度、犯罪的意图还是犯罪的作用,被告人文某某均属于从犯,上述事实,敬请法庭予以特别重视。

(二)被告人文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从延寿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可以证明被告人文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无犯罪前科。

(三)被告人文某某能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根据文某某的口供(问:为何要实施走私毒品?答:都是赵某带去,现在很后悔,希望能从轻处理。)和刚才的庭审,被告人文某某确实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的情节。

二、适用法律和量刑部分:

一)被告人文某某属于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10规定:(1)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共犯,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确1030%

(二)被告人主动认罪,且当庭也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15的规定,对于当庭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据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退赃和缴纳罚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161)的规定,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建议对文某某量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两年两个月,并对文某某适用缓刑。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四、常见罪名的量刑(六)走私毒品罪的规定,走私毒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走私毒品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走私毒品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1、以最低的量刑起点三年计算,被告人文某某的基准刑是四年,宣告刑应当是一年十一个月。

在本案中,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的走私毒品金额为28201元,走私毒品次数至多为7次。那么被告人文某某的基准刑是四年(三年加上超过8000元部分八个月,再加上超过4次四个月)。

被告人文某某系从犯,至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主动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愿意全部退赃减少基准刑的30%,减少基准刑的40%计。计算公式为:四年共48个月×(1-20%)×(1-10%-30%=23.04个月即一年十一个月。

2、以最高的量刑起点三年六个月计算,被告人文某某的基准刑是四年六个月,宣告刑应当是两年两个月。

在本案中,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的走私毒品金额为28201元,走私毒品数数为7次。那么被告人文某某的基准刑是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加上超过8000元部分八个月,再加上超过4次四个月)。

根据被告人文某某系从犯,至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主动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愿意全部退赃减少基准刑的30%,减少基准刑的40%计。计算公式为:四年六个月共54个月×(1-20%)×(1-10%-30%=25.92个月即两年二个月。

根据以上计算,被告人文某某的宣告刑在一年十一个月至两年两个月之间。

3、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文某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予以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文某某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同时,也为了挽救一个迷途知返的公民,真正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真正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敬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和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台江区人民法院


台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人文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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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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