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芳律师亲办案例
福州一老人在敬老院走失,家属获赔近十万元。
来源:周兴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4
浏览量:747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某骅、某骁、某某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的主体适格,因为某某老人公寓系被告设立的,《入院协议书》甲方落款处亦有被告的公章,收款收据也表明被告以主体资格的身份进行收费。

二、被告要求原告签订的免责承诺书或其他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即便有免责条款或免责承诺书,也不能解除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原告的老人某某生患的是轻微老人痴呆症,其死亡不是因为这种自身疾病出现的正常死亡,而是因为被告设立的老人公寓根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导致的老人死亡,因而被告不能免责。无数的案例都已经证明上述免责承诺书或其他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三、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老人某水生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第一、养老院作为有偿向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一个重要安居场所,负有妥善照顾好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特别是负有对老人安全保障的义务。

原被告自履行《入院协议书》之日起,被告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被告除提供住宿、生活照料及康复医疗护理服务外,更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同时,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老人健康档案制度。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养老院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全面履行巡查义务,以防止意外的发生。

第二、被告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某水生走失后长期饥饿劳累而死亡。

被告没有尽到以下义务:一是老人公寓大门全天敞开,亦无保安人员看守,老人公寓内也没有监控探头;二是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巡查义务,在老人失踪前的几个小时无一人发现;三是没有尽到通知的义务。根据《入院协议书》甲方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在乙方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出现精神异常的情况时,……并立即通知丙方外出就诊,不能留住本院。老人身体健康有变化要及时电话联系告知丙方……”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通知丙方……”但是被告均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最终导致老人失踪后死亡。

四、被告应当对其护理人员的失职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第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责任竞合案件,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选择侵权责任进行起诉。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相关责任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遭受损害,被依法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很明显,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死亡赔偿金337942元(30722/年×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老人某水生生前系城市户口,其死亡时69周岁,故其死亡赔偿金为30722/年×11=337942元。(福建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722/年)

(二)丧葬费人民币15361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按福建省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30722/年÷12×6个月计算,结果为15361元。

(三)医疗费9654元。老人当时失踪多天后被人送到福州市第二医院发生的医疗费陆续为2327.61元、349.61元、835.38元、1631.01元、2026.48元、858.11元、532.45元、534.32元、3.8元(遗漏未计算,放弃这3.8元)、558.93元,共计9653.9元人民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原告在此主某8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适当也合理。

在本案中,一个患有痴呆症的老人由于被告的严重过错而走失,在福州流浪了整整十天,他在失踪期间是如何渡过的?又经历了哪些痛苦的折磨?如果被告能多点注意义务、多点安全意识、多点责任心,这个不幸的事故就能避免。正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和多次疏忽,一个鲜活的生命逝去了,留给其亲人和朋友的是深深的悲痛。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理应承担的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支持。

谢谢!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兴芳

案件处理结果:

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骅、某骁、某某云补偿款98239.25元;

二、驳回原告某骅、某骁、某某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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