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身份证号码:
被告:武夷山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职务:总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432120元,退还首期租金人民币36010元,并赔偿原告装修设计费损失人民币300000元,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768130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坐落于福建省武夷山市 2号的商铺(827㎡其中地下室267㎡楼面部分560㎡)出租给原告经营酒吧,租赁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29年3月14日;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36010元(应于合同签订后,7月31日装修进场前付清),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16060元(应于合同签订当日缴付伍万元整,余款在7月31日装修进场前付清);同时合同第十一条11.7约定:甲方(被告)应确保特定区域租赁产权的合法性、并确保该特定区域租赁产权可以正常办理乙方(原告)酒巴所需要的一切证照。如造成乙方无法进行正常装修及经营,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双倍履约保证金,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定金,后又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66060元,首期租金人民币36010元。2016年4月20日,原告与福州汇岸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室内设计合同》,并先后支付了设计费人民币共计300000元。室内设计完成后,原告发现所承租的房屋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导致原告无法办理经营酒吧所需的手续,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无奈,原告只能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一条11.7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诉诸于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判决,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二、经过律师的介入和沟通工作,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庭外和解协议书
甲方:曹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址:长春市二道区深圳街浦东路委32组,身份证号码:220181198001011**X。
乙方:武夷山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广场北面2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职务:总经理,电话: 187507177**,15880060033。
甲乙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闽0782民初2169号),并于2016年10月17日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双方的良好关系,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 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本案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原额返还甲方所支付的216060元人民币款项(包含50000元定金和166060元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原额返还甲方所支付的首期租金人民币36010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赔偿甲方因租赁合同发生的装修设计费损失人民币300000元。
第四条 考虑到乙方目前的经营状况,甲方同意乙方采用以下方式偿还本协议款项:
1、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的,乙方应当双倍向甲方支付未还款项。
第五条 本案诉讼费用待法院确定后,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六条 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之情形。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各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三、法院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23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武夷山某某文化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武夷山某某文化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返还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16060、租金36010元,二项合计252070元;
三、被告武夷山某某文化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十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某装修设计费损失300000元。
本案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曹某某、武夷山某某文化公司各负担233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兴芳
二0一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