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芳律师亲办案例
一宗盗窃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来源:周兴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量:881

由:盗窃罪一案

犯罪嫌疑人:某某平

辩护人:周兴芳律师

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申请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闽名律刑辩字2016第(109)号


长乐市公安局: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某某平之弟某某江的委托,并征得犯罪嫌疑人某某平的同意,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平的辩护人。我接手本案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某某平,查阅了相关法律依据和有关判例,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的规定,现就申请犯罪嫌疑人某某平取保候审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某某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在本案中,嫌疑人某某平符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条件,又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他采取取保候审,完全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没有逮捕的必要。

二、嫌疑人某某平没有犯罪前科,在本案发生前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4条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嫌疑人某某平在本案发生前没有犯罪前科,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本案发生后又具有悔罪表现,能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三、嫌疑人某某平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能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据嫌疑人某某平供述,其只涉嫌盗窃9000元人民币。据嫌疑人某某平及其家属所述,他们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四、嫌疑人某某平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采取取保候审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据嫌疑人某某平供述,其本人亦是受害者,其受海总和另外同案犯的蒙骗,到长乐市来洽谈供电局的工程事宜。到长乐后,他们并没有让某某平去洽谈,后又让某某平开车送他们回到福州,这时某某平才知道他们是去盗窃的。当晚,海总等人让嫌疑人某某平到他们住处,他们给了某某平2000元人民币的赃款。出于贪念,嫌疑人某某平收下了,过了几天又收了海总等人的赃款7000元人民币。

嫌疑人某某平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而且盗窃案件的性质属于非暴力性的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嫌疑人某某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也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请求贵单位给予嫌疑人某某平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敬请贵单位予以斟酌采纳。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兴芳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办案结果:

福建省长乐市公安局于2016年7月22日签发了《取保候审决定书》:我局正在侦查的某某盗窃一案因犯罪嫌疑人某某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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