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芳律师亲办案例
林某某涉嫌诈骗24万多元,最终获刑1年2个月
来源:周兴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3
浏览量:659

一、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结论

林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嫌疑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涉嫌诈骗的金额约为24万多元。

二、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之妻吴某某的委托,并征得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辩护人。现就侦查机关就本案件调查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是否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及缓刑的起诉建议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是否还有其他犯罪嫌疑人,业务员杨某某是否涉案其中,郑某的笔录、林某某的笔录及其与经销商的谈话语音是否属实?

第一、根据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从20152月(林某某涉嫌制作假的某某赠券)至20156月(林某某被抓获)止,短短的4个月时间,受害人就收到假的某某赠券1466张(罐装的)和255张(瓶装的),分别可兑换3146箱罐装加多宝和413箱瓶装加多宝,涉案金额多达247988元,受害人达16人,涉及的便利店达19家。

涉案的虚假某某赠券数量如此之多,受害人数如此之众,涉及面如此之广,仅凭嫌疑人林某某一个人是无法完成的。

第二、业务员杨某某为何要早早离职,是否涉案其中?在杨某某未到案前,本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林某某的第二次笔录,问:“你在和某某经销商谈话语音中说到有个叫杨某某的业务员合伙用假的某某赠券诈骗的事情?”林某某答:“……之前有听杨某某跟我说过他还有几张某某赠券让我帮忙消化……”

郑某的第一次笔录,问:“你把有人假冒某某赠券来领取加多宝凉茶饮料的情况详细讲述一下?”郑某答:“……林某某说杨某某也有做这个假的某某赠券,杨某某答应给他10万元。……”

在本案中,如果杨某某未到案,本案的事实是不清楚的;如果杨某某确实有答应给林某某10万元,那么他到底制作了多少虚假某某赠券,这也是不清楚的。

(二)嫌疑人林某某仅凭一己之力,是否能使用完毕这么多假的某某赠券?侦查机关认定其涉案金额达247988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本案有以下事实未查明:

第一、作为加多宝公司的业务员,每个月要用多少某某赠券来推广市场?一年要用多少某某赠券?

据嫌疑人林某某所述,他们每个业务员的任务是每个月需要使用面额为100箱的某某赠券来推广市场,每年要用面额为1200箱左右的赠券给便利店。以每箱罐装72元和每箱瓶装52元的平均数每箱62元来计算,也就是74400元,这个数额与林某某退还给经销商的款项基本是一致的。

第二、某某贸易公司所收到的虚假的某某赠券是否都是林某某一人制作的?

据郑某的第一次笔录,某某贸易公司负责人郑某自己本人只承认“经过跟批发商客户了解这些假的某某赠券大部分都是从业务员手里拿到的。”注意,这里指“大部分”而不是“全部”,某某公司也明知除林某某外,还有其他人涉案其中。

第三、在木某某、郑某某、林某等15人的财物被骗案中,他们的财物是否已经被骗,林某某是否已经非法占有?

1、根据这些受害人的笔录,均没有明确说明,除林某某外没有其他任何人向他们提供虚假的某某赠券,且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2、实际上,除林某某外还有其他人在制作提供假的某某赠券,如吴某某的笔录,问:“这些假的某某赠券都是何人给你的?”答:“大部分是林某某直接给我的……”

3、某某赠券是作为受害人陈列加多宝的奖励费用。既然是奖励费用,说明损害的事实还没有发生,更谈不上被林某某非法占有的问题。而且,许多受害人确实没有受到损害,如林某的笔录问:“你收到的假的某某赠券现在在何处?”答:“已经被加多宝经销商收回去了,……但经销商还是给我提了14箱的罐装加多宝。

(三)据林某某本人陈述,其只制作了假的某某赠券350张左右(面额共600箱),涉案金额4万多元。这与林某某本人的第一次笔录和退赔的数额能相互印证。

(四)嫌疑人林某某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建议从轻和减轻处罚。

据嫌疑人林某某供述,其只涉嫌诈骗4万多元。但在刑事立案前,嫌疑人林某某为了争取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也承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嫌疑人林某某就答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嫌疑人林某某共向受害人赔偿了68900(某某公司负责人郑某的笔录显示为63900),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的规定,林某某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需进一步查清事实,给嫌疑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罚。同时,嫌疑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也超额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适用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的起诉建议,使他看到希望,看到前途,这样更有利于对其改造,更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以上意见,敬请贵单位予以斟酌采纳。

三、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涉嫌诈骗5万多元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四、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兴芳

0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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